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民初7856号 申请人: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584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237367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66027.41元的财产。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6366027.41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6027.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号××花园××号楼××层××号(权证号:0××4)、8号楼8层1号(权证号:0××4)、8号楼14层5号(权证号:0××4)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号××花园××号楼××单元××层××号(权证号:0××7)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