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5873号
原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