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8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04号1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2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2023年2月16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当日即向本院提交免缴上诉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法定的免缴上诉费的情形。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