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5845R。住所地:成都市金牛解放路一段204号1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潇尹、廖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073997358L。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绥山东路26号6栋。

法定代表人:武子翔,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37237.38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90元、鉴定费200000元、执行费2561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路××段××号××号××路××段××号××路××段××号××路××段××号××路××段××号××路××段××号××号××路××段××号××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裁定对被执行人在峨眉山市恒迈酒店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予以冻结,因其他案件先行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完毕。本案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