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2305号
原告:熊某,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某,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熊某与被告谯某、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谯某、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