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熊某与谯某、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2305号 原告:熊某,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某,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熊某与被告谯某、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谯某、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