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民初27198号
原告:卞x。
被告:北京x有限公司。
被告:泰安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x与被告北京x有限公司、泰安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59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頔
打印人:***校对人:***頔送达日期: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