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1163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黄骅市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0元,减半收取计3467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