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1163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黄骅市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0元,减半收取计3467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