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1172号
原告:北京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