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5983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28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