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奎民催字第105号
申请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2年2月6日,到期日为2012年8月6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