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辖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西南楼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超豪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村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8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驭菱组合开关开发协议》已约定,发生纠纷向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该份合同虽然名称是组合开关开发协议,但其核心内容是买卖关系,原审裁定认定该开发行为并非买卖行为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享有选择权。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供的《驭菱组合开关开发协议》与本案无关,因此双方对管辖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款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