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8137号
申请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州镇驻地。
被申请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1号。
被申请人: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8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8460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18)诸城市不动产权第0004313号]。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8460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