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21民初279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重庆万州区,现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义马市同心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2519856J(1-1)。
法定代表人:徐雅琴,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