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697号
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同心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2519856J。
法定代表人:徐雅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610039738。
法定代表人:朱继中。
诉讼代理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学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帆,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