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380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义马市同心桥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251985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民诉被申请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名下银行卡上8万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本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户名:***;卡号:62×××1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