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鸿业建材(山东)有限公司

中科鸿业建材(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4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鸿业建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便家村以南3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党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科鸿业建材(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4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科鸿业建材(山东)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856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0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2024年4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党家村土地一宗(土地证号:章国用2008070**),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10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党家村调查,村委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工厂中只有几个工人,经营情况不好,土地承包款尚未结清。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公司负责人员,员工对案件及工厂情况不了解。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称其在外地现无法到法院说明情况,并称目前公司经营不佳,目前没有订单,暂时无法清偿债务,正想办法恢复正常经营。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