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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河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陈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4397号 原告:董某,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河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董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