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4397号
原告:董某,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河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董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