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顺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财保52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顺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路水斗新村78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18409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55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福顺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695.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福顺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12月19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福顺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695.92元。 案件申请费1028.48元,由深圳市福顺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