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8327号
原告: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
法定代表人:郑学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卢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韬。
被告:聂今朝,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华新东区。
原告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聂今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