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梨林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404号
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卢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波,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梨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梨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程村。
法定代表人:郭二宁,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梨林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8.5元(已减半),由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