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199号
原告:***,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3号一区1号楼8层811。
法定代表人:王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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