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970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肖金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凡,北京市天元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3号一区1号楼8层811。
法定代表人:王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岚,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需要补充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