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619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
被告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霍海峰。
被告二: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
被告三: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澎。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绪青
书 记 员 史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