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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402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对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的(2022)津0319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第一页“任晓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更正为“任晓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赵振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