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606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1栋27层1-6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69号(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