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丰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3民初3629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1栋27层1-6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7层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升电梯武汉公司)与被告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蒂升电梯武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蒂升电梯武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泰公司***电梯武汉公司支付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款70450元;2.判令丰泰公司***电梯武汉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0450元为基数,按照每周0.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丰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3日,蒂升电梯武汉公司与丰泰公司签订《***国际中心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电梯武汉公司对丰泰公司所购买的电梯进行安装,货到工地***电梯武汉公司进场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作为安装首期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后90天内完成结算手续并支付安装合同总价50%的结算款。截止起诉之日,50%作为安装首期款已支付,安装合同总价50%的结算款没有支付。2018年8月21日,所有电梯安装完毕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丰泰公司自2018年11月20日应支付安装合同总价50%的结算款70450元,但至今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电梯武汉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丰泰公司均未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蒂升电梯武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丰泰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5%,且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为26%,参照资金占用损失,高***电梯武汉公司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酌情核减。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3日,发包方丰泰公司(甲方)与承包***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乙方)签订了《***国际中心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国际中心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期为电梯货到现场安装进场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合同价款1409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工地后乙方进场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作为安装首期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后90天内,甲方完成电梯单项结算手续并向乙方支付安装合同总价50%的结算款。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 合同履行中,蒂升电梯武汉公司完成了电梯安装工程,并于2018年8月21日取得全部电梯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同年8月29日交付给丰泰公司。但丰泰公司仅支付首期款70450元,余款70450元未付。2021年8月23日,蒂升电梯武汉公司发出《律师函》进行催要,但丰泰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导致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2021年4月19日,蒂升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称变更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即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蒂升电梯武汉公司与丰泰公司签订的《***国际中心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后90天内,甲方(丰泰公司)完成电梯单项结算手续并向乙方(蒂升电梯武汉公司)支付安装合同总价50%的结算款”,蒂升电梯武汉公司已完成了电梯安装并于2018年8月21日取得全部的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其要求丰泰公司支付剩余安装款并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蒂升电梯武汉公司主张按每周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丰泰公司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蒂升电梯武汉公司表示该标准不足以弥补其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本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蒂升电梯武汉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违约金标准为以欠付合同款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蒂升电梯武汉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70450元; 二、被告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0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1元,由被告丰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