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281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05号企业天地1号31楼4-6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