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货款111022.5元及违约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2022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3、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3次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
4、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债权为货款111022.5元及违约利息未实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周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