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29837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
负责人:王立超。
委托代理人徐哲、董梓贤,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区东十里26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章。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贾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培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