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15民初7954号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电话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服务费7453元(83.59㎡×2.9元/㎡×18个月+83.59㎡×2.31元/㎡×16个月)、违约金12970.67元,合计20423.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要求,由原告对被告在港中旅公馆32-1-1303户房产所在的小区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2018年07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被告未按协议要求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7453.00元,违约金12970.67元,合计20423.67元。为维护原告与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房产基本情况:涉案小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海泉湾港中旅公馆,被告***房屋位于该小区32号楼1单元1303户,面积为83.59㎡,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高层物业服务费为2.5元/月/㎡,联排别墅为3元/月/㎡,双拼别墅为3.8元/月/㎡,独栋别墅为4.2元/月/㎡。电梯运行费为0.4元/月/㎡。物业服务费首次缴纳为半年,正常管理期为每季度缴纳一次,业主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缴纳,逾期缴纳按照日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
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期间及数额: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服务费7453元(83.59㎡×2.9元/㎡×18个月+83.59㎡×2.31元/㎡×16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及收费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实际接受物业服务,应当依约缴纳物业费用,且物业服务的提升与改善也需要业主依约及时缴纳物业费用。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共欠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服务费7453元(83.59㎡×2.9元/㎡×18个月+83.59㎡×2.31元/㎡×16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2970.67元过高,本院酌定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453元及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负担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