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5民初10164号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