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5民初10039号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8年10月8日,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