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439号
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315号889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易思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28号附1号、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6楼6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易思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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