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立盛原煤脱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10294号
原告: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6楼640室。
法定代表人:陈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金娥,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立盛原煤脱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常家坪4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婷。
原告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立盛原煤脱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承担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的利息4133.33元(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逾期利息48000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担保费500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被告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被告保证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所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原告为保全被告财产,以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支出担保费5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原告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借期内的利息为2067元。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有权按月利率1%主张逾期利息,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为24000元。关于律师费,《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担保费,该项费用并非原告为实现债权必须支出的费用,且双方也未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立盛原煤脱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067元、逾期利息2400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另计支付);
二、驳回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33元,合计7073元,由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5元,重庆立盛原煤脱硫有限公司负担6088元。
杭州卡艾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重庆立盛原煤脱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吴正伟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人民陪审员  严洁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书 记员  任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