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722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57359437G。
负责人:郑彬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浦城县千里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86937806J。
法定代表人:胡孙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吕利芳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227.8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返还了所承租的位于浦城县四贤大道旁线务分局附属楼第二层及一楼上楼通道,并承诺在有履行能力后交纳租金。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2017)闽07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裁判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林伟
审判员 詹先分
审判员 季建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