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辖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岳彩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伟,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作良,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增燕,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金伟、牛作良,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增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月18日,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申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申克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法院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泉山区二环西路**,所以本案应当由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贵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亦应应当由被告(申请人)所)所在地泉山区法院管辖/div>
原审查明,申克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8号。本案听证中,申克公司称公司有两个办公地点,一个位于工商登记地址,另一个位于徐州市××区潘塘刘桥工业园,即原告诉状所列地址。因为泉山的办公空间较小,而位于云龙区的办公地点于2008年开始陆续使用。
2016年3月24日,该院工作人员先前往申克公司的注册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8号调查。泉山区二环西路138号为新光装饰城,经询问该地址工作人员,其称申克公司搬到隔壁办公。经查看,上述地址并没有任何标示,且屋内无人。后该院工作人员前往申克公司另一办公地点徐州市××区潘塘刘桥工业园调查,该处挂有申克公司名称,并有中国矿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发、实习基地牌匾。进入上述办公地址,有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等科室。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和申克公司的住所地对本案都由管辖权案中,申克公司虽辩称主要办事机构为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8号,但经该院调查,其注册地址既无公司号牌,亦无相关办事机构;但徐州市××区潘塘刘桥工业园的办公地点不仅有公司牌匾,亦有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故,故云龙区潘塘刘桥工业园应为申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申克公司的住所地地址位于该院辖区,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申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申克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云,云龙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云龙区潘塘刘桥工业园为上诉人临时租用厂房地址不经常使用,该地址也并非法定住所;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发地是在天津,因此,原告应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或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期间,申,申克公司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发票、办公地址照片、徐州市泉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等拟证明上诉人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案应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材料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注册地址在泉山区,与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发现申克公司提交的办公地址门前照片与原审法院拍摄同一地址的照片有区别,原审法院拍摄照片中没有悬挂公司牌匾,申克公司提交的照片中悬挂了牌匾。上诉人对此解释称,2016年3月24日原审法官去调查的时候,办公室没有人,牌子平时不挂,地点的确是实际办公所在地,办公室内的营业执照和牌子一直都有,后来法庭说要去核查,我们要求在门口挂上牌子,所以我方本庭提交的图片中有牌子。
二审查明,上诉人申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彩同于2007年12月26日当选为徐州市泉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16年3月24日,原审法院对申克公司主要办公地址进行调查时,其注册地址并未悬挂公司牌匾,亦未有工作人员办公,但徐州市××区潘塘刘桥工业园的办公地点挂有多个公司牌匾,公司大门口张贴有招工启事,办公楼内张贴有考勤时间、公告栏、公司标语等,亦有办公室、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等主要科室。二审中申克公司虽提交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等证据,但仅能证明其注册地址,并不能证明注册地址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克公司亦自认注册地址原没有悬挂公司牌匾,现因法庭进行核查,才要求悬挂了公司牌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徐州市××区潘塘刘桥工业园为申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此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代理审判员  曹 健
代理审判员  王 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