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394号
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A幢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岳彩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明,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系原告法务助理。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