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2934号
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A幢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8524778K。
法定代表人岳彩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厚明,该公司法务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骏化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工业集聚区金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688909121。
法定代表人安连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赵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伟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