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789号
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西宝龙广场A幢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岳彩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明,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中段东侧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观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