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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县民初字第04516-1号
原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3路**。
法定代表人戴湘桃,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健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原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珠海市众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银行存款1000000元为其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珠海市众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