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初2128号
原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县**托街道**塘村。
负责人迟骋,系该公司事业部总经理。
被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路**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戴湘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军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杜外
书记员杜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