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9月5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七队职工,住该队。身份证号码:**********9053355。
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品里。
组织机构代码:71900618-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金执字第86、88号案(即***、***分别申请执行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从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依法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292269元,并从此款中支付本案运输费130832元、诉讼费1458.50元、执行费1884元,余款支付其他两案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