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财保89号 申请人:郑州佛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佛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35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7月25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佛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七十三万五千八百元)。 案件申请费四千一百九十九元,由郑州佛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