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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吾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45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吾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吾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