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4471

原告:***,男,19691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富强路21104

法定代表人:赵敏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麻 莉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