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富强路2号1层104。
法定代表人:赵敏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大恒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麻 莉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