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地在嘉定区,但实际经营地在闵行区浦江镇,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案号:(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35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