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没有依据,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原审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纠纷系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曾报警称被上诉人位于***的印章及相关材料被盗窃而引发,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即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其辖区内,并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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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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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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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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