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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彩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民初4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河南柘城容湖壹号景观设计服务合同》第十条第五项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其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