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港口机械厂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2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肖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北方港口机械厂。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中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港口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5万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7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庆国
审 判 员  刘 宁
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