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22民初8598号
原告:朱某,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长福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2025年11月18日,朱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朱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计616.5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